一、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不管在任何地方进行工作,都要踏踏实实,只要给工作单位带来了实际损失,当事人都要全力承担责任。情节比较轻的,会经济赔偿;但是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的,不但要承担经济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积极打击。
其实执行裁定失职罪也是职务犯罪、渎职罪的一种,同样的,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也为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本罪,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只要是工作人员执行裁定失职,严重的不负责任,就会被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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