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免责事由有哪些?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免责事由如下:
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
3、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病人原因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6、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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